去年我写过一篇来,看看各式各样的数据资产证书的文章,在行业内引起了不少讨论。
当时我就指出,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格式没有统一,甚至同一个省份内部,标准都可能不一致。文章里贴出了各地主要数据交易所颁发的证书截图作为例证,确实是“五花八门”。
造成这种局面根本原因在于,全国范围缺乏一个针对登记机构、流程、证书格式等方面的统一强制性规范。我在文章末尾曾推测,这种不一致的状况可能还会持续几年,毕竟这个领域太新,需要时间来探索和试错。
然而,节奏比预想快得多!国家数据局今年就迅速推动了这件事,并且已经拿出了具体的方案草案,效率值得点赞。
来看昨天国家数据局发布的一则公告:

可以看到,《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初稿已经形成,目前正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2026年4月3日至4月19日)。
这份征求意见稿内容非常详实,明确了数据资产登记的四大原则:平等自愿、规范统一、公平诚信、便捷高效。
它对数据资产登记机构做了诸多明确规定,比如机构的基本条件、遴选原则、管理和业务范围。同时对可以登记为资产的数据内容也提出了清晰要求,规定了哪些数据符合登记条件,哪些不具备条件,并对数据产权需要进行哪些明确性审查等都做出了界定。
简单说,过去各家登记机构“各自为政”的规定,现在,统一了!
数据资产证书的格式,也随之统一。
指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数据资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时,必须按照“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提供的统一样式、统一编码要求制发凭证,并加盖登记机构的登记专用章”。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样例

并且明确规定,登记凭证内容与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上存证的信息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对登记凭证的编码规则,也有了全国统一的严格要求:
凭证编码共15位,由字母及数字构成。编码规则为:按从左至右的顺序,由固定标识(2位)、地域(2位)、数据产权登记机构(1位)、数据产权赋码日期(6位)、数据产权登记流水号(4位)构成。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编码规则图示

之前证书格式不统一,深层隐患在于可能“互不认账”,甚至带来数据资产重复登记的风险。如今国家层面出台统一制度后,证书的全国互认互通就有了根本保障。
指引中专门有一章明确了“登记凭证的使用和全国互认”:

条文指出,在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入表融资入股、数据争议解决、企业培育认定等活动中,数据产权登记凭证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明。同时要求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当采信按照本指引核发的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收费。
我的看法是,这表明数据资产行业正在经历一个关键转折:正从早期的概念探索和零散试点,全面进入标准体系搭建与制度落地的新阶段。这一步走稳了,接下来就是大规模应用和生态繁荣。对开发者、数据从业者和企业而言,一个更清晰、更规范的大数据市场环境正在加速形成,这无疑是件好事。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前沿的技术动态和实践交流,欢迎来云栈社区逛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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