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发布了《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作为落实“数据二十条”顶层设计的核心配套文件,《指引》首次构建了一套全国统一、权责清晰且极具实操性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体系,旨在扫清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中权属界定的核心障碍。

作为从业者,我们注意到市场主体最关心几个核心问题:我的数据能不能登记?什么样的数据才有资格申请产权登记?本文将基于《指引》原文,从核心原则、可登记数据范畴、必备合规要件及禁止登记的负面清单四个维度,进行全面拆解,为各类主体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一、可登记数据的核心总原则:具备市场可流通性
《指引》第十五条开宗明义,确立了可登记数据的核心总纲:能在市场中流通的数据,均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这一原则打破了此前地方实践中对数据类型、规模和形态的碎片化限制,将登记范围覆盖至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各类形态数据。核心判断标准不再是数据的行业属性、生成主体或规模大小,而是其是否具备合法合规的市场流通潜力。这一设定最大限度地覆盖了各类可市场化的数据要素,为数据产权登记的全面推广奠定了基础。
需要明确的是,数据产权登记的核心是对数据财产性权利的确认,包括《指引》明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这三类核心权利。三权相互独立,同一权利人可全部享有,也可仅就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申请登记;对于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不同权利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也可同时享有且互不排斥。
二、可登记数据的四大核心范畴
基于《指引》的分类规则,结合数据生成主体与来源场景,可申请产权登记的数据可划分为四大核心范畴,不同范畴对应差异化的登记要求与权利边界。
(一)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生成的各类数据
这是数据产权登记最核心、最广泛的适用范畴,也是企业类主体最关注的类型。《指引》明确,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数据,可申请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具体涵盖以下高频场景:
- 企业自主采集生成的原生经营数据: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物联网数据、供应链管理数据、经营分析数据、用户合规授权的行为数据、客户服务数据、研发测试数据等。核心要求是采集行为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存在非法采集、超范围授权等问题。
- 通过合法协议取得的数据:基于合作协议、授权合同等民事法律文件合法获取的数据。核心审查要点是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登记申请人享有对应的数据产权,可依据协议约定的权利范围申请对应权利的登记。
- 合规采集的公开数据及衍生产品:对在不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干扰服务正常运行、不破坏技术防护措施、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可申请登记持有权和使用权;对基于公开数据加工形成的、不实质性替代被收集方产品和服务的数据产品,可申请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 衍生加工创造的数据:企业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通过加工、聚合、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的实质性改变,形成显著高于原始数据价值的衍生数据,可申请登记该衍生数据的完整三权。这一规则明确了数据加工方的产权保护,极大鼓励了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与二次开发,是推动 数据要素 市场化的关键一环。
(二)公共数据相关的可登记范畴
针对公共数据这一特殊品类,《指引》坚持“公共属性优先、市场化开发合规可控”的原则,采取分类处理的制度安排,明确了公共数据产权登记的边界与准入要求:
- 禁止产权登记的公共数据: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政务数据,以及基于履职需要委托/授权其他主体代为收集的数据,不进行数据产权登记,仅可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资源登记,守住政务数据的公共属性底线。
- 可申请产权登记的公共数据衍生产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的基础登记后,可申请数据产权登记。这一规则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了清晰的产权保障,打通了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的合规路径。
- 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数据: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直接申请数据产权登记,无需额外的资源登记前置程序。
(三)合作开发形成的共有数据
针对多主体合作融合开发的数据场景,《指引》明确了产权登记的规则:合作开发的数据,按照合同约定登记相关权利;合同对产权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参与方均可申请登记持有权、使用权,在征得其他参与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申请登记经营权。这一规则既尊重了民事主体的合同约定,也为合作开发场景下的产权界定提供了兜底方案,避免了因约定不明导致的产权纠纷。
(四)自然人合法持有的个人数据
《指引》明确,自然人对其合法采集、生成、获取的数据,可申请登记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这一规则确认了个人作为数据产权主体的合法地位,为个人数据的合规市场化利用提供了制度支撑,核心前提是数据的获取与使用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三、数据可登记的三大必备合规要件
具备上述场景属性的数据,并非天然具备登记资格。《指引》通过明确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划定了数据可登记的三大必备合规要件,缺一不可。这三大要件也是登记机构审查的核心要点,是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前的核心自查标准。
(一)数据描述的准确性
登记机构首先会审查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核心要求是数据名称简洁、准确、无歧义,原则上需包含时间、地域、行业、内容、数据类型等核心要素,能够清晰界定登记的标的范围,解决“登记的到底是什么数据”的核心问题,避免因标的模糊导致的权利边界不清。申请人需同步提供数据样例、数据结构说明、数据规模等佐证材料,确保数据标的可识别、可核验。
(二)数据来源的合规性
这是数据产权登记的核心红线。《指引》明确规定,登记申请人对违法违规获取的数据不享有数据产权,自然也无法通过登记审查。针对不同来源的数据,合规性审查各有侧重:
- 自主采集生成的数据:重点审查采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涉及个人信息的需审查授权的完整性,涉及重要数据的需审查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落实情况。
- 协议取得的数据:重点审查协议中关于产权归属、使用范围、流转权限的约定,确保申请人享有申请登记的对应权利。
- 衍生创造的数据:首先审查申请人对原始数据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其次审查衍生数据与原始数据是否存在实质性显著差异、是否实现了价值的显著提升。
- 公开采集的数据:重点审查采集手段的合规性,以及后续使用是否损害原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实质性替代原始产品和服务。
(三)数据产权的明确性
产权清晰是登记的核心目的,也是必备审查要件。登记机构将重点审查数据的权利主体、权利类型、权利范围、行使期限、限制条件是否清晰明确,确保申请登记的数据产权无争议、可界定、可执行。
特别需要注意两类禁止性场景:一是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不可申请登记任何产权;二是申请登记的权利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得对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数据申请产权登记。
四、绝对不予登记的负面清单
《指引》第二十二条明确划定了五类绝对不予登记的情形,无论数据类型、价值高低,只要触及其中任意一条,登记机构将直接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这是数据产权登记不可触碰的红线:
- 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
- 数据来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数据存在尚未解决的数据权属纠纷;
- 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企业实操建议与制度价值总结
《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数据产权制度从顶层设计正式进入全国统一落地的实操阶段。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将成为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融资入股、权属纠纷维权、政策扶持申请的核心权属证明,对企业激活 数据产品 价值、实现数据资产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对于各类市场主体,我们建议提前做好三项核心准备工作:
一是开展全面的数据合规自查,重点梳理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授权链条的完整性,补齐合规短板。
二是厘清内部数据资产清单,明确不同数据的权利归属、使用范围与流转权限,优先筛选高价值、合规无争议的数据准备登记申请。
三是针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作开发等特殊场景,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产权归属,避免权属纠纷,为后续产权登记扫清障碍。
可以预见,随着这套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落地实施,数据要素的权属界定将有章可循,“不敢流通、不愿共享”的核心困境有望得到破解,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全新动力。对于希望深入理解数据要素化、资产化路径的开发者与企业决策者,可以关注 云栈社区 的相关讨论,获取更多前沿解读与实践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