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原正厅级干部景亚萍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景亚萍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7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景亚萍利用其先后担任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贵州科学院院长,以及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项目承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她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5万余元,其中部分贿赂款项尚未实际取得。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景亚萍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同时指出,鉴于景亚萍的受贿犯罪存在未遂情节,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此外,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积极退赃。综合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景亚萍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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